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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聚合网站的著作权争议评析
2018-10-01 

  

新闻聚合网站的著作权争议评析
林爱珺 林嘉琳

  2014年6月,《今日头条》与传统媒体之间的版权纠纷闹得沸沸扬扬,虽然“今日头条”CEO张一鸣声明已与发生版权纠纷的媒体签订合作协议、达成和解,但这样的版权纠纷仍然持续不断,法学界、传媒界对网络作品的版权争议也从来没有停止。
        2016年4月26日,百名自媒体人发出《联合维权公开信》,控诉《一点资讯》利用技术手段系统将自媒体人的原创作品复制、抄袭到自己平台和应用软件上,严重侵犯知识产权,让我们不得不再次思考网络时代新闻作品的版权归属与责任认定。
        网络新闻作品的版权权益归属
        新媒体时代,新闻聚合网站汇编了各大报纸的头条新闻,并提供了各类发布于报纸网站的奇闻异事的网络链接,更多的读者喜欢以此来获取新闻,阅读印刷报纸的人越来越少。那么,新闻聚合网站大量转载、擅自改编传统媒体或其他网站的新闻作品算不算侵权呢?大多数新闻聚合网站常常不承认自己侵犯了新闻作品版权,并以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保护为自己抗辩。笔者认为,这是错误理解了时事新闻的内涵,任意扩大了其适用范围,也不符合著作权法限制时事新闻著作权的本义。
        大多数国家的版权立法,都将时事新闻或其类似的新闻作品排除出在版权法保护范畴之外。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这里的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第2条第八款规定:“本公约的保护不适用于日常新闻或纯属报刊消息性质的事实”。“日常新闻”和“纯属报刊消息性质的事实”并不具备可以被确认为作品的要件,并不是有版权意义的新闻作品,不在版权法保护范围内,不具有“合法版权权益”。它仅仅具有纯粹新闻信息特征,只是一种简单的事实传播。例如,关于人事往来、讣告、火警、交通事故,以及电视节目表、交通工具时刻等日常消息。其他的新闻报道、通讯、新闻照片,不属于这个范围,应作为作品加以保护。
        一般情况下,时事新闻的形态只包括文字语言形态,图片、视频等均不在其表现形态之内。如果新闻在编排顺序、呈现方式上存在创新性或者任何其他经由个人加工而合乎保护条件的,应当受到版权保护。应该说,绝大部分时事新闻体现着记者、编辑的心力与智慧,也符合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的构成要件,应当享有著作权。给予这类时事新闻报道以必要的版权保护,有利于我国传媒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也符合文化产业发展的需要。
如果新闻聚合网站未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使用其他媒体的新闻作品,而是直接“搬运”,并过滤掉原告的广告、评论等功能,就会分流新闻源网站的用户流量,损害其经济利益,这显然会产生不正当竞争的问题,也涉嫌对新闻源网站的著作权侵权。
        深度链接行为的侵权争议
        网络链接一般分为普通链接与深度链接。普通链接即对第三方网站首页或其他网页的链接,用户点击链接之后,即会脱离设链网站,进入被链接的网页。此时用户浏览器中显示的网络地址为被链接的网页地址,而不再是设链网站的地址。深度链接则是对第三方网站中存储的文件的链接。用户点击链接之后,即可以在不脱离设链网站情况下,从第三方网站下载该文件,或在线打开来自于第三方网站的文件,欣赏其中的作品。此时用户浏览器中显示的网络地址仍然为设链网站的地址,而不是被链接的文件在第三方网站的地址。[ 王迁:《网络环境中版权直接侵权的认定》,《东方法学》2009年第2期。]
        让今日头条陷入版权侵权风波的是其对相关新闻作品附加了临时转码的深度链接(deeplink),因为这种临时转码会把新闻作品临时储存在今日头条的服务器上,从而构成了对新闻作品版权的直接侵权。面对这一指控,“今日头条”的经营者表示:“如果今日头条带去大量流量,媒体的服务器可能承受不了压力,因此需要进行转码,把媒体的内容临时放到今日头条的服务器上”。[ 田淑娟:《张一鸣回应版权要求,要和媒体做朋友》,财新网,2014年06月11日 19:31 ,http://companies.caixin.com/2014-06-11/100689194.html] 换言之,“今日头条”将“转码”后的网页存储在了自己的服务器中向用户提供,用户点击新闻标题之后,将不再从来源网页的服务器中获取作品,而是直接从“今日头条”的服务器中获取作品。该行为既属于未经许可复制,也属于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也即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所述的“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将作品⋯⋯置于信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行为,且明显不构成合理使用,是对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 王迁:《今日头条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中国版权》2014年第4期]
        目前,在各国的版权司法实践中,判定深度链接是否构成直接侵权的主要依据是“服务器标准”,即当网络服务提供商不仅对新闻作品设置了链接,而且未经许可将其上传至其网络服务器上,才构成对新闻作品版权的直接侵权。此外,除非设链的网络服务提供商有过错,即明知或应知被链接的新闻作品是侵权作品仍然设置链接或明知侵权后仍不断开链接者才构成侵权。否则,不构成版权侵权。也就是说,深度链接行为本身不构成侵权。但是,互联网技术发展迅猛,仅用“服务器标准”来判定深度链接行为是否侵权并不科学,也不符合法律应有之义。所以,司法实践中又产生了“用户感知标准”和“实质呈现标准”,但这些标准都各有利弊。
        对于深度链接行为是否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国内尚无定论。有学者认为,深度链接与普通链接相比虽有特殊性,但其根本上只是一种链接行为,并没有直接实施将作品上传至网络的“初始行为”,不构成信息网络传播中的“提供”信息行为,不属于网络传播行为。反对此观点的学者认为,深度链接行为虽然没有直接将作品上传至网络,但具有一定“发布”性质并从中获利,并导致原发布者经济利益受损,因而构成侵权。
       笔者认为,在当前的互联网传播情境下,深度链接是一种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中的“提供”信息行为,应该被认定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深度链接行为所附带的转码行为具有独立于技术的经济价值,可据此获取相应的收入。至于该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还要综合考虑多种要素。
        避风港原则的抗辩争议
        在今日头条版权纠纷案件中,被告多次把自己定位为搜索引擎,以“避风港”原则为由进行抗辩。但实际上,《今日头条》既不是搜索引擎,也不能适用“避风港”原则。
        今日头条APP并非只扮演搬运工的角色抓取内容,而是对网页内容进行了优化和二次加工,并加入了相关阅读、评论等功能,形成了自己的页面,而且将“转载”内容存储于自己网站上。像百度这样的搜索引擎,它所提供的“普通链接”是不涉及侵权的,但“今日头条”提供的内容是根据用户兴趣等进行过“深度加工”的。在手机上用其浏览资讯,虽然点击标题会转到原链接,但它具有隐蔽性,很容易对用户产生误导,让人以为内容是由它提供的,而在此过程中,“今日头条”增加了流量,获得了经济利益,无疑涉嫌侵权。
      避风港条款最早来自美国1998年制定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中国有关“避风港原则”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避风港原则只针对一种特定的情形: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其他网站中未经权利人许可上传的内容提供了链接,导致用户点击链接之后,能够从其他网站获得侵权内容。在这种情形下,链接为传播侵权作品提供了便利。在“今日头条”的争议中,并无任何人主张自己的作品被未经许可上传到了传统媒体的网站上,从而在该网站中发生了直接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相反,传统媒体认为:自己享有权利的新闻作品被“今日头条”未经许可使用。换言之,根本就不存在“今日头条”通过链接为“侵权作品”的传播提供便利的问题。[ 王迁:《今日头条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中国版权》2014年第4期。] 从表面上看,新闻聚合APP仅对第三方网站的新闻作品设置深度链接,可以将其归入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者并适用“避风港”原则,但实际上,它与网络服务平台是不同的。
        结 语
        随着传播技术的不断革新,新闻作品的表现形式、生产方式、传播方式的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新闻聚合网站上,新闻作品只要是具有新闻价值的独创表达,就应该把它从“日常新闻”和“纯属报刊消息性质的事实”的纯粹“时事新闻”中区别开来,赋予它著作权的保护。新闻网站上的深度链接行为作为定向推送信息服务的网络提供方式,也是一种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不能简单地以“避风港”原则为由规避法律责任。
总之,新闻业是以创作和传播新闻作品为核心的内容产业,新闻作品版权的法律保护对这个行业具有天然的重要性。无论是传统媒体还是新兴媒体,原创内容都是核心资源,新闻作品版权是媒体的核心资产。只有保护好各类媒体的新闻作品版权,才能使新闻传播行业更好更健康地发展。

        作者:
        林爱珺,暨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林嘉琳,暨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2015级硕士研究生

主办:广东省新闻工作者协会  协办:南方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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