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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记协会员工作规则》等五项规章制度发布
2019-05-21 

    关于印发《中国记协会员工作规则》等五项规章制度的通知

    各团体会员、各位理事和特邀理事:

    2019年5月7日,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国记协)第九届全国理事会第四次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了《中国记协会员工作规则》《中国记协理事任免和履职规定》《中国记协特邀理事任免和履职规定》《中国记协常务理事会工作规则》《中国记协会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办法》等五项规章制度。

    现通过中国记协网,公开发布此五项规章制度,请予执行。

                                       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

                                              2019年5月16日

   

    中国记协会员工作规则

    (2019年5月7日中国记协九届四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会会员联络、服务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会国内工作部为会员服务管理部门,负责会员入会、退会等联络、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坚持自愿入会原则。

    全国性新闻媒体、新闻团体,主要新闻教育、研究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工作者协会,承认本会章程、愿意交纳会费的,可以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全国性新闻媒体所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全国性影响的新闻媒体,可单独申请加入本会。

    第四条 本会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推举本会理事;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的业务指导和帮助;

    (四)获得本会的维权法律咨询和援助;

    (五)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实行监督。

    第五条 本会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执行本会决议;

    (三) 接受本会委托的任务;

    (四) 接受新闻行业自律和新闻道德评议;

    (五) 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第六条 凡申请成为本会会员的,应当报经其主管单位同意并出具推荐公函(中央主要新闻单位除外),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中国记协会员申请表》,提供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简历、有效证件和单位情况简介。

    会员服务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及时提出办理建议,上报本会书记处审核。书记处提出是否同意其加入本会的意见,经本会主席会议讨论,作出是否同意其入会的决定。

    如主席会议批准其入会,会员服务管理部门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办理入会手续、发放会员证书。

    如主席会议未批准其入会,会员服务管理部门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七条 本会建立会员信息档案制度,每年更新信息,印制会员工作通讯录。

    会员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本会。

    第八条 本会会员可自愿退会。

    会员自愿退会时,应当经其主管单位书面同意并出具公函,向本会提出退会报告。

    会员服务管理部门收到报告后,按照相关程序为其办理退会手续。发布退会公告之日,即为退会生效之日。

    第九条 会员已停办、休刊或注销登记的,视为自动退会。由会员服务管理部门提出办理建议,经本会书记处审核后,提交本会主席会议批准,对其作出注销会员资格的决定,由会员服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会员未按时、足额交纳会费,经提醒督促仍然拒绝交纳的,视为自动退会。由会员服务管理部门提出办理建议,经本会书记处审核,提交本会主席会议批准,对其作出取消会员资格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该会员及其主要负责人。

    第十一条 会员有不遵守本会《章程》和《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不执行本会决议、不接受本会委托的任务等行为的,由会员服务管理部门进行核查后提出整改要求。拒不改正的,经本会书记处审核,提交本会主席会议批准,作出取消会员资格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该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因违法受到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停业整顿等以上处罚的,或严重违法犯罪的,会员服务管理部门核查后提出处理建议,经本会书记处审核,提交本会主席会议批准,作出取消其会员资格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该会员。

    第十三条 本会主席会议关于会员入会、自愿退会、注销会员资格、取消会员资格等决定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中国记协网对外发布公告。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本会书记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国记协理事任免和履职规定

    (2019年5月7日中国记协九届四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理事工作,充分发挥理事作用,根据《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会全国理事会的规模设置和人员结构,应当考虑不同单位、地区和不同媒体类型的适当比例,确保广泛性、代表性。

    全国理事会组成人员分配方案,由本会提出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届中可适当增加理事名额。

    各地区、各系统、各单位按照理事分配方案推举理事候选人。

    第三条 理事应为会员的工作人员,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二)具有与履职相应的政治素养、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三)遵守社会公德,弘扬职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做到廉洁自律;

    (四)支持本会工作,认真履职尽责。

    第四条 理事实行会员推举制。由会员按照本会规定名额和要求提出理事推举人选,填报《中国记协理事推举表》, 提交本会理事联络服务部门,报书记处审批决定。

    第五条 理事可以更换。理事在任期内如出现调任、退休、逝世等情况,其所在会员应向本会提出理事更换人选和更换申请,重新填报《中国记协理事推举表》,提交本会理事联络服务部门,报书记处审批决定。

    第六条 理事可以增补、增加。本会因工作需要增补、增加理事的,应与有关会员协商一致,由该会员向本会推举增补、增加的理事人选,填报《中国记协理事推举表》,提交本会理事联络服务部门,报书记处审批决定。

    会员需要增补、增加理事的,可向本会提出理事增补、增加的申请,提交本会理事联络服务部门,报书记处审批决定。

    第七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的业务指导和帮助;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实行监督。

    第八条 理事应当按照要求参加全国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参加本会组织的相关活动,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须向本会书面请假。

    第九条 理事应当参加“理事见面日”活动,与本地区、本领域或本部门新闻工作者见面,听取意见诉求,提供服务帮助,重要情况及时向本会反映。

    第十条 理事应当按照本会理事发言制度的要求,注重调查研究,在本会相关会议、活动中积极发言或提交书面建议、报告,为改进本会工作、提高服务水平积极建言献策。

    第十一条 理事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本会在其所在地区或单位开展活动。

    第十二条 理事有义务协调、敦促其所在会员及时、足额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理事如不能按规定履职,本会将给予提醒。经多次提醒仍不能按规定履职者,本会责成相关会员予以调整。

    第十四条 理事受到党纪政务重处分、刑事处罚的,不得继续担任理事职务。

    相关会员有义务及时向本会报告,并可提出更换申请,重新推举理事人选,提交本会理事联络服务部门,报书记处审批决定。

    第十五条 理事的免职、更换、增补、增加等,须函告理事本人及其所在会员。

    第十六条 本会向新任理事颁发理事证书。

    第十七条 理事每届任期5年。

    更换、增补、增加的理事,其任期自通过之日起,至当届理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十八条 理事联络服务工作由本会国内工作部负责。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本会书记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国记协特邀理事任免和履职规定

    (2019年5月7日中国记协九届四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特邀理事工作,充分发挥特邀理事作用,根据《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可以任命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特邀理事。

    特邀理事的任命,遵循本会邀请、本人自愿、单位同意、上级批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特邀理事包括:党和国家有关部门代表,全国性新闻团体代表,主要新闻教育、研究机构代表,刚退出一线的记协系统原领导和中央新闻单位原主要负责人,在全国新闻界享有盛誉的名记者、名编辑、名主持人、名评论员等,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新闻单位代表等。

    本会可邀请届中退休或离任的本会书记处原书记、期满离任的本会书记处原挂职书记担任特邀理事。

    第四条 特邀理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二)具有与履职相应的政治素养、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三)遵守社会公德,弘扬职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做到廉洁自律;

    (四)支持本会工作,认真履职尽责。

    第五条 特邀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的业务指导和帮助;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实行监督。

    第六条 特邀理事具有下列职责:

    (一)按照要求参加本会全国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参加本会组织的相关活动,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须向本会书面请假;

    (二)本会在相关地区、单位开展活动时,应积极参与、配合本会工作;

    (三)发挥联系所在地区、行业系统(单位)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七条 特邀理事的产生办法如下:

    (一)本会根据工作实际会同有关单位提出特邀理事建议人选;

    (二)本会书记处对特邀理事建议人选进行研究,确认特邀理事;

    (三)本会向新任特邀理事颁发特邀理事证书,完成信息采集工作。

    第八条 特邀理事的更换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因调任、退休、逝世等原因不能继续担任特邀理事的,由本人或其所在单位向本会提出申请,特殊情况下由本会提出,经书记处审批确认,免去其特邀理事职务;

    特邀理事出现缺额时,本会根据工作实际会同有关单位提出替补建议人选,经书记处审批确认。

    第九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在届中增补、增加特邀理事。由本会根据工作实际会同有关单位提出增补、增加建议人选,经书记处审批确认。

    第十条 特邀理事受到党纪政务重处分、刑事处罚的,不得继续担任特邀理事职务。由本会书记处免去其特邀理事职务。

    该特邀理事所在单位有义务及时向本会报告,并可重新推荐特邀理事人选,提交特邀理事联络服务部门,报书记处审批。

    第十一条 特邀理事的免职、更换、增补、增加等,须函告特邀理事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二条 特邀理事每届任期5年。

    更换、增补、增加的特邀理事,其任期自通过之日起,至当届理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十三条 本会国内工作部负责特邀理事的联络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本会书记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国记协常务理事会工作规则

    (2019年5月7日中国记协九届四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常务理事会工作程序,根据《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理事会的规模设置和人员结构,应当考虑不同单位、地区和不同媒体类型的适当比例,确保广泛性、代表性。

    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分配方案,由本会提出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各地区、各系统、各单位按照前款分配方案举荐常务理事候选人。

    第三条 常务理事候选人应为本会理事或特邀理事,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熟悉新闻业务或新闻管理工作,业绩突出,在新闻界有较大影响;

    (三)作风过硬,廉洁自律;

    (四)支持本会工作,认真履职尽责。

    第四条 常务理事候选人名单由换届大会主席团审议,提交新一届全国理事会第一次大会选举。

    常务理事由全国理事会等额选举产生,当选常务理事的得票数应达到本会全体理事半数以上。

    在全国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可以增补、增选 和更换常务理事。

    第五条 常务理事会选举本会主席1人、常务副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任命书记若干人组成书记处。

    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决定并推举本会名誉主席。

    第六条 在全国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负责执行全国理事会决议。

    书记处是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本会日常工作,重大问题提交主席会议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依照下列程序召开:

    (一)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召开,每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可举行两次),听取审议书记处的工作报告,通过其他需要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二)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三)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提前向本会书记处请假并备案。

    第八条 常务理事可以更换。

    常务理事因调任、退休、逝世等不能继续任职时,或受到党纪政务重处分、刑事处罚的,由该常务理事原推举单位向本会提出申请,举荐更换人选,经主席会议同意,常务理事会确认新任常务理事,并免去原常务理事的职务。

    第九条 全国理事会闭会期间,根据工作需要,经主管部门批准,本会可适当增加常务理事名额。新增选的常务理事候选人,经主席会议同意,由常务理事会选举确认。

    第十条 增补、增选的常务理事,如不是本会理事或特邀理事的,先由相关单位按程序推举为理事或同意批准为特邀理事,由本会书记处确认。

    第十一条 本会向新任常务理事颁发常务理事证书。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名单及变更情况,须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

    更换、增补、增选的常务理事,其任期自通过之日起,至当届理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的业务指导和帮助;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实行监督。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履职:

    (一)参加本会常务理事会、理事工作会议;

    (二)参与本会调研并提出报告或建议;

    (三)帮助解决新闻界和新闻工作者实际问题;

    (四)规范履职行为,以本会名义或代表本会参加各类社会活动,须提前向本会书记处备案;

    (五)积极参与本会理事会议发言、理事见面日等活动;

    (六)就本会征求意见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及时向本会主席和书记处报告履职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

    (八)在次年第一季度填报履职表或提交年度履职报告。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本会书记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国记协会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办法

    (1984年12月21日中国记协第四届理事会主席团第六次会议通过,1991年10月5日第四届理事会主席会议修订、2002年4月15日第六届理事会主席会议修订、2007年7月15日第七届理事会书记处修订、2019年5月7日九届四次常务理事会修订)

    第一条 会费工作的依据

    为规范本会会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工作,按照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财务管理的规定,根据《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纳会费的主体范围

    本会全体会员具有交纳会费的义务,本会每年向全体会员收取会费。

    第三条 会费标准

    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由本会全国理事会决定。全国理事会闭会期间,可授权常务理事会决定。

    会费标准可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按照行政级别、新闻从业人员数量,中央新闻单位会员会费标准分别为30000元、20000元、10000元、5000元、2000元:

    (一)正部级或新闻从业人员2000人以上的中央主要新闻单位,会费标准为30000元;

    (二) 副部级中央主要新闻单位,会费标准为20000元;

    (三)局级中央主要新闻单位,会费标准为10000元;

    (四)本会主管社团、担任本会理事的全国性行业类媒体和其他全国性新闻社团,会费标准为5000元;

    (五)不担任本会理事的全国性行业类媒体、其他新闻社团,会费标准为2000元。

    按照本会理事名额数量,省级记协的会费标准分别为15000元、10000元、5000元、3000元:

    (一)拥有9名以上理事的,会费标准为15000元;

    (二)拥有8名理事的,会费标准为10000元;

    (三)拥有7名理事的,会费标准为5000元;

    (四)拥有6名及以下理事的,会费标准为3000元。

    第四条 会费收取和交纳程序

    本会会员服务管理部门每年上半年根据会费标准向会员收取会费。

    会员应按时、足额、一次性地交纳会费。

    本会办公室财务处负责核对收费,和银行对账后,为会员开具会费发票,并制作年度会费收支统计表。

    会员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给会员寄送会费发票,并每年向本会书记处提交年度会费交纳和使用情况报告。

    第五条 会费用途

    本会会费应当用于会员服务和记协工作。

    本会会费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维护新闻工作者合法权益,受理会员及其新闻工作者投诉并提供法律援助,开展新闻界维权工作政策法律调研,办理战地采访等特殊情况下记者人身意外保险;

    (二)走访慰问援助因公伤亡、患病、生活非常困难的新闻工作者;

    (三)新闻业务和会员社团工作的交流、培训和研究;

    (四)新闻界文体、联谊活动;

    (五)表彰、慰问优秀新闻工作者和记协工作者;

    (六)本会档案资料和新闻历史资料文物的征集、整理、修缮、研究等;

    (七)本会的重大纪念活动;

    (八)其他与会员服务密切相关的项目。

    第六条 会费的管理、使用审批及监督

    会费应当坚持服务会员、惠及一线,严格管理、合理使用,收支平衡、厉行节约的原则。

    会费由会员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会费的使用,应当符合会费用途,使用部门应当事先征求会员服务管理部门的意见。

    会费支出,由使用部门做出预算,部门主管书记签署意见,根据本会财务管理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本会书记处每年向会员通报年度会费收支情况,向常务理事会汇报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和常务理事会的监督。

    第七条 对违规行为的处理

    对未经批准少交或不交会费的会员,本会发出一次催交会费的通知。

    对经催促后仍不交纳会费的,可以采取如下处理措施:

    (一)向该会员发出公函,限期要求作出说明和补交;

    (二)向该会员业务主管单位发出公函,督促补交所欠会费;

    (三)对当年不交、欠交会费的,暂停该会员及其有关人员参加本会主办的各项活动的资格;

    (四)对经过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交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经本会书记处审核,报本会主席会议批准,作出取消其会员资格的决定,送达该会员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并予以公布。

    对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八条 附则

    本办法由本会书记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来源:中国记协网)

主办:广东省新闻工作者协会  协办:南方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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