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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缺憾中汲取冲击新闻大奖的力量
2021-04-21 

    作为新闻工作者,从中国新闻奖的评选中,学习他人作品成功的获奖经验固然重要,但学习他人的“败笔”或不成功的缺憾之处,同样可以让人从中汲取前行的力量,给我们的日常采编活动以指导。作者以自身的采写经历凸显学习他人“缺憾”作品的重要意义,为广大新闻工作者带来启示。

    第三十届中国新闻奖评选结果于2020年11月2日正式揭晓,笔者采写的稿件《告别“同命不同价”!》(发表在《羊城晚报》2019年12月24日头版),有幸成为全国两条文字消息类一等奖之一。

                                                                                                                       《告别“同命不同价”!》发表于《羊城晚报》2019年12月24日头版

    能够获得这一大奖固然有些成功的经验,但至今想来仍有一些缺憾。在笔者看来,学习别人成功的获奖经验固然重要,但学习别人的“败笔”和不成功的缺憾之处,同样可以从中汲取获奖的力量。笔者采写的《告别“同命不同价”!》,就是在学习自己和他人缺憾的基础上有幸摘得的大奖。

    获奖作品胜在主题,但主题呈现有缺憾

    中国新闻奖的评选标准之一是:“导向正确,主题鲜明,内容真实,新闻性强,时效性强,感染力强,社会效果好。”其中“主题鲜明”是很值得领会和琢磨的四个字。纵观历年的中国新闻奖获奖作品,无一不具有鲜明的主题。笔者采写的《告别“同命不同价”!》一文更是有着多个主题,这也正是能够获得大奖的主要原因。

    2019年12月初的一天,笔者和部门主任来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高院宣传处商讨合作开办一档普法栏目。这次碰头会上,出于宣传报道的需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宣传处请来该院研究室的负责人,介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年来的工作概况,并给出2019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初稿。当时,笔者在这份初稿中发现这样一句表述:广东法院将从2020年元旦起,“实现全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统一,消除城乡居民赔偿差异”。

    当了九年法治记者,凭着职业敏感,笔者认为这个事件意义重大。因为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不统一的问题,这一现象被社会诟病为“同命不同价”。而这一问题如果能够得到解决,最终实现“同命同价”的话,无疑是我国法治的巨大进步。

    碰头会后,笔者就“盯”上了这个题材,隔三差五地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宣传处的负责同志询问进展,得知即将在12月24日正式统一向外发布后,便立即联系省高院宣传处对接采访事宜,并最终做到了网络新媒体稿和报纸稿的全国首发。

    该作品能够捧回大奖,胜在“主题鲜明”。主题是文章的中心思想,也就是古人所说的“意”。古人写文章就很讲究“意”,唐代诗人杜牧曾说“凡为文以意为主”,清代的王夫之也称“意犹帅也。无帅之兵,谓之乌合”。《告别“同命不同价”!》一稿就反映了三个重大的时代主题:

    第一,反映了深化改革特别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取得的成果。“试行人身损害赔偿统一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这一新政策的出台实施,本身是司法体制改革大潮中的一个产物,同时它又体现了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果。

    第二,践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精神。我国现行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但在司法实践中,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农村户籍的受害方和城镇户籍的受害方,在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三项费用上获得的赔偿数额相差悬殊——城镇户籍获得的赔偿是农村户籍的近3倍,导致“同命不同价”现象长期存在。过去,因为城乡居民在年均收入上存在事实上的较大差异,所以这种做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随着城镇化和民主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提出,过去“同命不同价”的做法就显得越来越不合时宜。

    第三,弘扬了“平等”这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司法体制改革”“宪法精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每一个主题都是当下的“高频词”。这三大主题又共同指向社会进步。从这个意义上说,获奖作品《告别“同命不同价”!》实际上是“一石三鸟”——一个小切口反映了三个大主题。

    这篇文章虽然获得了大奖,但笔者认为在主题呈现上仍有一定的缺憾。

   《告别“同命不同价”!》是一篇当天新闻——当天上午发生的事情,当天下午见报。《羊城晚报》至今保留着发当天新闻的传统,遇有上午发生的重大事件,新闻下午便能随报出街走进千家万户。羊城晚报的当天稿截止时间是上午10时30分,特别重要的可以延迟一点时间交稿。

    发当天稿就要求记者、编辑在非常短的时间内,完成稿件的采写、校对、编辑工作,时间非常紧急。这对记者和编辑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告别“同命不同价”!》一稿在主题呈现上存在一处缺憾:没有在文中直接点明笔者上述的三大主题。

    见报的《告别“同命不同价”!》一文正文是820字,尚有加字的空间,但由于当时来不及字斟句酌,为稳妥起见,就没有在文中直接点明三大主题。这就给读者理解“告别‘同命不同价’!”背后的深层次意义带来一定的难度。而为了弥补这一缺憾,笔者只能通过申报奖项的作品推荐表点明主题。

    所以说,如今回过头来看,如果时间充裕,笔者会在稿件写作中通过采访专家学者等,用一两句百字内的话点明主题,让读者更明晰地知晓事件的时代意义。

    正视自己的失败教训,从中学习获奖经验

   “缺憾”一词令很多人望而生畏,很多人一提起这个词就不愿意多说。但实际上,“缺憾”也能使人进步。兵书上说,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从自己的失败中汲取经验教训,是“知己”的一部分,是能够让自己快速获得成长的一种重要方法。

    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笔者五年前曾与中国新闻奖“擦肩而过”,而这次能够获奖,也正是由于认真审视了自己的失败教训,从失败中站起来,获得前行的经验,并用好了这些经验。

    五年前(本文写于2020年,编者注)的2015年11月2日,第二十五届中国新闻奖评选结果揭晓。南方日报2014年12月1日头版刊发的《领导过问案件 “打招呼”先登记》一稿,获得中国新闻奖消息类二等奖。而这个题材,笔者比南方日报早采访、早见报,不同的是,笔者当时在写稿时不具备精品意识,后续不具备申报新闻奖的意识,最终导致与获奖“失之交臂”。

    那是2014年11月的一天,当时广东一家政法单位在广州珠江宾馆举办一场法治论坛,笔者与南方日报负责法治报道的记者以及广州其他媒体记者同时受邀参会。在这场法治论坛上,时任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院长的陈恩泽,介绍该院过问案件登记制度实施近四年的情况。而在当时,十八届四中全会刚闭幕不久,全会提出要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全国性的改革刚刚部署,一个区级法院竟然早在四年前就开始探索了!笔者意识到这是个大新闻,值得深挖,次日便赶赴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采访,没想到几天后,笔者听该法院的工作人员反映,南方日报的记者正在禅城区法院采访。发现南方日报记者也去采访后,笔者为了夺得这一独家题材,抢先于当年11月29日A3版发表一篇近3000字的通讯《过问案件登记后 法院办案纯粹了》。南方日报则晚本报两天于当年12月1日头版刊发一则消息。后来,南方日报的这则消息《领导过问案件 “打招呼”先登记》,获第二十五届中国新闻奖文字消息类二等奖。而笔者当时参加工作仅四年,还没有参评新闻奖的意识,这突出表现在:一是没有精心打磨通讯稿件,二是没有报送这篇通讯稿件。

    这件事对笔者触动很大,有了这次经历,笔者开始“痛定思痛”吸取教训,研究新闻奖获奖规律,精心采写并做好报奖准备。后来,正是因为从中汲取了教训,笔者此后采写的多篇稿件,获得了广东新闻奖、广东人大新闻奖、中国人大新闻奖等奖项。

    研究他人作品的缺憾,从缺憾中汲取教训

    记者想获大奖,不但要正视自己的失败经历,而且要琢磨他人失败的经历和他人作品中的缺憾,从中汲取前进的力量。

    常见的字词错误、表述错误、病句是文章的“硬伤”。一篇作品能够获大奖,差错必须控制在允许范围内,不能犯低级错误,参评稿件不能有硬伤。比如,稿件不能有字词、语法、结构、表述、标点符号等方面的错误,否则很可能过不了审核关。从第二十四届中国新闻奖评选开始,中国记协在中国新闻奖评选中增设审核环节,即作品在提交给评委们定评前,要先过审核委员会的审核关。审核委员会审核的原则是“一字一句、一分一秒,只辨是非、不论优劣”,为此,每年许多优秀的作品,都被这一环节拦住了,实属可惜。

   《新闻战线》(2017年1月下)刊发曾任《菏泽日报》记者常慕城的一篇文章《我是如何与中国新闻奖“擦肩而过”的》,讲述2013年9月参加一次会议时发现一条重要新闻线索。后来,他向报社编委会汇报后,报纸拿出重要版面对该题材进行重点报道。该报道后来在2013年度的各类新闻奖评选中,一连斩获四个一等奖:先后获得2013年度山东省市地报新闻奖一等奖、齐鲁环保世纪行好新闻一等奖、山东新闻奖一等奖和第二十八届中国地市报新闻奖一等奖。

    之后,常慕城通过自荐渠道参评中国新闻奖。其按照要求填报、寄送中国新闻奖参评材料之后,该作品很快就出现在第二十四届中国新闻奖参评作品网络公示中。这本是一篇“题材重大、关注度高”“独家新闻、切入点小”“效果明显、影响深远”的报道,冲击中国新闻奖的可能性非常大。

    但是,没过多久,常慕城收到《关于拟退回第二十四届中国新闻奖参评作品的函》,称经第二十四届中国新闻奖、第十三届长江韬奋奖审核委员会,对当年“两奖”参评材料的审读、审听、审看和讨论,发现报送作品的差错情况超过《评选办法》所规定的参评标准。按照评选办法中“评选标准”相关规定,不得获奖。

    这是“因小失大”的一个典型例子。而每年因“低级错误”被拦在获奖大门外的作品,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中国记者》2017年第8期刊发时任中国记协主席张研农同志在第二十七届中国新闻奖审核工作会上的讲话:“2014年第一届审核委员会发现338件作品存在各种明显瑕疵,占审核作品总数的45.6%。2015年,审核委员会发现323件作品存在663处各种差错,有差错的作品占审核作品总数的37.7%。2016年,发现381件作品存在928处各种差错,有差错的作品占参评作品总数的42.8%。”

    笔者平时也在不断研究他人作品中的“败笔”,并竭力避免自己日后出现类似失误。新闻从业人员要想摘得全国优秀新闻作品最高奖——中国新闻奖,不仅要学习优秀作品的“好”,而且要学习“问题作品”中的失误,这样才能避免重蹈覆辙。

 

    (来源:本文刊登于《新传播》杂志2020年第五期,作者董柳系羊城晚报政文部社会新闻采编室主任、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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