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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个人信息受空前保护 六月起这些新规将施行
2017-05-31 

    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将受惩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进一步规范,农药管理条例保障“舌尖上的安全”……6月1日起,一批新规将落地施行,影响你我的生活。
    涉及对象 网络运营者
    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其收集的个人信息
    我国网络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将于6月1日起施行。法律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根据网络安全法,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法律规定,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同时,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法律还明确,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无人机实名制
    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超50条入罪
    民用无人机 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操纵、自备飞行控制系统,并从事非军事、警察和海关飞行任务的航空器,不包括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月1日起施行,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做出规定。
    该司法解释明确,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等等。
    同时,设立用于实施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依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最大起飞重量为250克以上(含250克)的民用无人机
    民用无人机制造商和民用无人机拥有者须在“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上申请账户
    民用无人机制造商在系统中填报其所有产品的信息
    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在该系统中实名登记其个人及其拥有产品的信息
    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应将系统给定的登记标志粘贴在无人机上
    规 定
    涉及对象 互联网媒体
    互联网传播平台未经许可禁发新闻
    新修订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6月起落地施行。规定明确,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规定主要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进行了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以下类型:一是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申请主体限定为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取得该类许可的同时可以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服务。二是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服务。主要是指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以外的其他法人单位。三是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主要是指微博客、即时通信工具等传播平台;传播平台同时提供采编发布、转载服务的,要按要求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服务许可。
    此外,规定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时,遵守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涉及对象 无人机使用者
    质量在250克以上的无人机须实名
    中国民用航空局日前表示,6月1日起将正式对质量在250克以上的无人机实施登记注册。同时,民航局正在积极建立无人机实名登记数据共享和查询制度,实现与无人机运行云平台的实时交联。
    目前,已经有三家云平台为无人机提供服务。今年共计实现5.48万架次无人机飞行、跟踪管理。
    去年以来
    在北京、上海、深圳、武汉、杭州、昆明、成都、重庆、西安等地,多次发生无人机违法违规飞行影响民航运行的事件
    4月份以来
    成都地区连续发生8起无人机扰航事件,其中6起影响航班运行,造成138架次航班返航备降
    5月12日
    重庆江北机场受到无人机影响,造成43个航班备降,2个航班返航,地面等待航班延误67班,58个航班取消,候机楼滞留旅客6000余人
    背 景
    涉及对象 上市公司股东
    大股东“过桥减持”“恶意减持”要被规范
    5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公布了修改后的减持制度。《规定》从减持数量、减持方式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对上市公司股东的减持股份行为作出了要求。对此,上交所、深交所随即发布减持实施细则,细化落实相关规定。
    业内人士指出,此次细则修改的亮点在于规范了“过桥减持”,大宗交易受让方六个月方可再转让,且大宗交易规模限制在2%,“对试图通过操纵股价实现高位减持的大小非可以说是致命的”。
    涉及对象 出入境旅客
    5类行李不能入境
    由中国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有关事项的公告》将于2017年6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明确规定了5类不能入境的行李。《公告》显示,旅客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暂不予放行:1.旅客不能当场缴纳进境物品税款的;2.进出境的物品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范围,但旅客不能当场提交的;3.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按规定应当办理货物报关手续或其他海关手续,其尚未办理的;4.对进出境物品的属性、内容存疑,需要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认定、鉴定、验核的;5.按规定暂不予以放行的其他行李物品。
    数 据
    涉及对象 农业人员
    截至2016年底,我国无人机数量超过2万架
    一半以上没有拿到无人机驾照,处于“黑飞”状态
    禁止将剧毒农药用于食用农产品生产
    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也将于6月起正式施行。条例强化农药使用者的义务: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不得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遵守安全间隔期的要求;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不得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来源: 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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