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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时候你可能也在侵犯他人版权!
2018-05-15 

   未经著作权人允许,改稿、洗稿或短编算侵权!

   近年来,不少商业媒体和自媒体侵权方式越来越隐蔽,除了在技术层面躲避监督,另一方面,通过对原创内容进行改编等方式进行侵权的行为屡见不鲜。

   “未经著作权人允许,改稿、洗稿或短编等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三项权利。”宁波日报报业集团版权负责人景致告诉《传媒茶话会》。

   何为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的完整权?

   《著作权法》第二章第十条给出了回答: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在现实中,因为改稿、洗稿或短编著作权人稿件而被要求赔偿的已有法院的判例。

   2014年下半年,《新京报》版权授权方派博在线起诉中国移动手机报的制作发行方咪咕数字传媒称:咪咕公司在其运营的增值服务“中国移动手机报”上侵权了《新京报》的文章——《艾滋男童的校园新世界》。要求咪咕公司赔偿104712元。

   咪咕公司称:《新京报》文章属时事新闻,没禁止转载,咪咕公司属合理使用;咪咕公司在1700字的文章中摘编了230字,派博索赔过高。

   2015年8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咪咕公司赔偿派博公司经济损失三百元及合理支出一千五百元。后咪咕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多页的判决书从各个方面进行了解释,终审裁定一审判决合理,维持原判。

   由此可见,未经著作权人允许,短编、改稿、洗稿行为均属于侵犯他人著作权。

   除了法院的判例,在制度层面上,关于转载也在日渐规范。

   2015年4月22日,国家版权局办公厅发布《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提到:

   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不得对作品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同时,《著作权法》第五条所称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该单纯事实消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凡包含了著作权人所独创性的劳动的消息、通讯、特写等作品均不属于单纯事实消息,互联网转载时,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单纯的事实消息,是指只报道一件事情的发生的过程、时间、地点和人物,不表示报道人的观点的消息,传播单纯事实消息可采用报纸、刊物、电视、广播等大众传播媒介传播,其手段可以是文字,也可以是照片等。”

   “简单一句话,那些用短删或洗稿等手段侵犯我们著作权的,判断标准就是该作品是否属于非用不可的新闻,否则不管如何改变,都是侵犯我们版权的行为。”景致告诉《传媒茶话会》,媒体的编辑需要注意,在使用他人作品时也要考虑是否存在短删、洗稿等涉嫌侵权他人著作权的行为。

   采编人员向外投稿、开号或侵犯报社著作权权益

   采编人员向外投稿或开号,侵犯报社著作权权益吗?媒体、法律人士和法学专家如何看?

   “采编人员未经单位同意,向外投稿并收取稿费或开微信号、头条号等行为,实质上很有可能侵犯了报社享有的著作权权益。单位有权禁止其投稿或开设与职业相关的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并可向其主张相应权利。”景致告诉《传媒茶话会》,记者的采访权是有出版许可证的媒体独有的权利,这一权利首先归于媒体并由媒体安排给记者执行。因此,记者未经单位允许,擅自向外投稿或开各类新媒体号,实质上侵犯了报社的著作权权益。

   景致透露,2013年,某报处境艰难,一些记者纷纷向外投稿,或利用职务之便开设微信公众号和其他自媒体号,在与多位记者协商未果之后,该报向当地仲裁委提诉,请求解除报社与相关记者的劳动合同,并要求记者赔偿损失。后来由于该报解散而没有进展。

   原创宝法务焦阳告诉《传媒茶话会》,如果事先在记者入职时,劳动合同中明确表示著作权归属单位,那么记者侵犯报社享有的著作权权益有两种情况:一是记者向外投稿或自己开设的自媒体号上发表的内容是利用单位条件或者与其本职工作有关;二是记者未经单位同意擅自在其他平台发布在单位已经发表的文章。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翟远见认为,按《著作权》法,记者独立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但该法第二章第三节第十一条约定: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第十六条: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作品署名随意带通讯员、实习生,版权将可能被分享

   “作品的署名权不可随意,一些记者有带通讯员、实习生署名的习惯。一旦共同署名,版权保护期间的权利都要与署名者分享。”景致告诉《传媒茶话会》。

    2007年底,某报原实习生吕建伟起诉该报,称在2006年10月至2007年2月在该报实习期间,与记者一起采写了15篇文字作品,该报社向记者支付了3266.25元稿酬,但他未获报酬,要求被告付酬3万元。

   被告报社辩称,该15篇作品是该报记者的职务作品。原告只是这些作品的挂名作者。而被告已就这15篇作品向两记者支付了报酬,故原告诉求无事实依据。

   当地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原告诉请的15篇文字作品都署有记者和实习生名字,被告无足够证据证明该作品系记者单独创作,故应认定15篇作品系记者与实习生的合作作品,著作权应由合作作者共享。

   同时,著作权法的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原告虽未与该报社建立正式工作关系,但实习期间,原告实际行使了报社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而被该报刊登,两者行为之间存在实际联系,属于劳动力的转化和利用,可以确定原告属于被告特定形式的工作人员。符合职务作品的主要法律特征应视为职务作品。被告应向职务行为人付酬。被告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最后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485元。

   景致表示,目前,实习生与单位的法律关系很多报社都没有引起重视,一旦发生纠纷,媒体会十分被动。

   他同时建议,作品的署名权不可随意,记者随意带通讯员署名可能会给主张权利带来很大隐患。从著作权法看:作品一般拥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和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共17项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转让他人行使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若随意署名,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都要与署名者分享!

   记者和编辑、美编、评论员都有其权利界限,配图不当可能引发纠纷!

   近年来,随着从业从员对于版权保护意识的增强,使用他人图片作为文章配图须经图片权利人授权,已经成了共识。但是,为文章配图、书籍配图还需要得到文章、书籍的权利人同意往往被媒体从业人员所忽视。

   “记者和编辑、美编、评论员都有其权利界限,配合默契对文字或版式会起到强化效果,配合不默契可能引发读者或粉丝误会,有损原作影响力,严重者可能带来著作权或改编、汇编权的纠纷。”景致告诉《传媒茶话会》。

   冰心先生著作权继承人起诉某出版社的《小桔灯》(美绘本选集)一书配图案。原告认为该书封面举着小桔灯的小姑娘“脸庞圆润、扎长辫、穿花袄、着白袜”形象,与冰心《小桔灯》文中“瘦瘦的苍白的脸,冻得发紫的嘴唇,头发很短,穿一身很破旧的衣裤,光脚穿一双草鞋”的描述不符。

   此外,继承人还认为,改版图书内文各篇文章配图风格怪异,有违冰心先生的本意。出版社则认为其出版前已获权利人许可,没修改原作文字,配图是出版社在文字之外的安排,与文字作品权利人无关。

   “此案实质涉及配图的法律性质。文字作品配图目的在于用图片的视觉效果,来说明、补充或者增强文字所表达的意境或形象。因此,从著作权法上说,为文字作品配图,应当落入对文字作品的‘修改’范畴。”景致告诉《传媒茶话会》,是否修改及如何修改,《著作权法》有明确规定归原作者。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其保护期不受限制;作者死亡后,其著作修改权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保护。报社、期刊社对作品的修改、删节应获得合法许可。
   (来源:传媒茶话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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